竟然敢在公安局门口卖这个!一共174只!猎捕20只以上就构成非法捕猎罪!
所属栏目:新闻动态 发布时间:2019-05-11 阅读: 次 文章来源:沈阳二手吨桶供应网
编者按: 春末夏初,又到了蛙声满池塘的季节,大家都知道林蛙是野生保护动物,可还是有人铤而走险,私自贩卖林蛙。近日,鹤岗市就有这么一个商贩,和民警玩起了“灯下黑”,居然在公安局门口卖林蛙。
4月23日上午,鹤岗市兴安路民警在派出所前的街道正常巡逻时,发现一个小摊前聚集了很多人,民警也上前一探究竟。
鹤岗市公安局兴安分局兴安路派出所 民警 孙凯龙
我们在巡逻时,在兴东小区A组团的位置,发现刘某的塑料桶里装的是老百姓说的蛤蟆,围观的人挺多,我们就上前问了一下。
果然,摊主贩卖的就是林蛙。因为围观的人比较多,大家开始讨论究竟能不能购买,一位市民也上前问了价钱,民警及时制止,并将摊主刘某带回公安局讯问。
鹤岗市公安局兴安分局兴安路派出所 民警 韩仁松
告知想买的人不能买,买卖蛤蟆属于违法行为。
经过司法部门鉴定,刘某贩卖的野生哈什蚂,又名中国林蛙,属于三有保护动物。
执法现场
(一共多少只?)174只。
刘某称自己不知道林蛙属于保护动物,对于猎捕林蛙的行为,刘某供认不讳。
犯罪嫌疑人 刘某
在西河,就是钢铁厂的河。(什么时候抓的?)前天下井抓的。
刘某把贩卖林蛙的地点选在了公安局门口,让巡逻民警逮个正着。根据法律法规,沈阳二手塑料桶出售,在禁猎区禁猎期内,非法猎捕陆生动物20只以上的行为,已经构成了非法捕猎罪。目前案件正在侦办当中。随后民警将林蛙带到了河边放生。
鹤岗市公安局兴安分局兴安路派出所 民警 孙凯龙
提醒广大市民不要非法猎捕林蛙,这种行为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341条之规定,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买卖林蛙!
自以为最危险的地方
就是最安全的地方,
殊不知, 违法犯罪
终究 逃不过法律制裁。
保护动物人人有责,
不猎捕、不伤害,
与自然和谐相处!